当前位置: 恒信通官网
事实和理由:(一)原担保时约定是在赛嘉照明公司注销无法在法律意义上付款给恒业电子厂时,陈**才负责承担该款项。2018年4月14日,赛嘉照明公司和陈**向恒业电子厂等债权人出具了担保书,该担保书确认赛嘉照明公司尚欠恒业电子厂货款186536元,陈**作为债务担保人。28元(恒业电子厂已预交),由赛嘉照明公司、陈**负担......【详情】
发布时间:2023-07-21 访问量:123
天宏POS机微信客服
微信号:7151897